原告:王光玉,笔名,王立青,业余作家,满族。1961年3月4日生人。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七道河人。现居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河西。
被告:作家出版社。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。
诉讼请求:
1: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4000元经济补偿。
2:原告由此引发的误工费和车旅费由被告赔偿。
3: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我于2009年4月30日在当地邮局把原创作品《同根生》投寄给作家出版社,过了六个月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。我多次打电话催要稿件并提出经济补偿,出版社只是在2010年1月25日把稿件退还给我,对于经济补偿却遭到出版社的拒绝。
根据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第十六条:“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,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。满六个月,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、不与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,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%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,并将书稿退还作者。”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~100元。
我的稿件在20万字以上,按照这个标准计算,作家出版社应该支付我的经济补偿为人民币4000元,并赔偿我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。
根据以上法律条文,作家出版社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。为了维护作者的基本权利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希望做出公正判决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起诉人:王光玉
2010年1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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